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
产权,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部分组成。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
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