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他们的
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
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
刑事自诉状。
但是,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
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
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
撤诉或
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
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