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
起诉书,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
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
复印件、证明原告
诉讼主张的
证据。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
书证,应填写
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
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
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
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