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秉承“
疑罪从无”原则,即检方
证据不足的,法院会依据
刑法及
刑诉要求,判决因证据不足,被告
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民事案件或
行政诉讼案件中,是由双方
递交证据的,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裁判
证据不足的一方,必然要承担
败诉的风险。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
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
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