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1.建设工程
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特点:
(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
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
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
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
强制执行。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
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
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