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
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
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
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λ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资单、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
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λ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λ承担
举证责任。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