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人的性格各有不同,所以有的害怕,有的不害怕。但是,不管全责方害怕与否,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全责,意味着将在
诉讼中承担
败诉后果。
2、法律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