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
起诉的应当
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
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
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
处罚的。
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因
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