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我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2、按照我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规定:“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
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
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