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屋拆迁补偿1、被
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
拆迁(腾交)房屋的,按被
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0%给予奖励。
2、被拆迁人自愿申请放弃
残值,且在规定时间内腾交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0%给予残值回购补偿。
3、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相关手续,只建了基础的,对基础部分按建安造价给予补偿,不予住房安置。
(二)住房安置方式
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实行货币安置或还房安置。实行还房安置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还房;实行货币安置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计算货币安置费。
2、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每人
占地面积30平方米划地自建房安置或自选址自建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
1、被拆迁人属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享有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的常住
农村户口的村(居)民,予以住房安置。享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常住农村户口的村(居)民以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户口簿和
土地承包部门发放的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2、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人因土地被征收转为非农业户口,以及被拆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
非农户口,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除外)或农房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的,予以住房安置。
3、对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的房屋进行拆迁的,予以住房安置。
4、有房产,户口已迁出的,不属安置对象,但按规定对其房产进行
货币补偿。因婚嫁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户口未迁出,在他处有房产或已享受了住房安置的,不予住房安置。
5、被拆迁人合法
收养的子女和
赡养的孤寡老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的,可以享受住房安置。
6、住房安置对象已婚符合生育政策的,凭
准生证和黔江区中心医院、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黔江区生殖健康中心出具的已孕证明,增加一人住房安置。
7、未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正常婚嫁、自然出生除外)的空挂户口人员,不予住房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审查要件
1、户口的审查,以拟
征地公告的时间为准。
2、房产的所有权确认,以
产权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
3、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
集资建房的以区住房改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未享受
住房公积金的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