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
侦查机关提请
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
案卷材料和
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
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不仅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同时也会不利于社会的治安和秩序,那么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也会进行
立案调查,如果已经充分掌握了
犯罪分子的
犯罪事实后,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