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规定,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
当事人受到人身侵害的时间算起。在特殊情况下,
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的,等影响诉讼时效的因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