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
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