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
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
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
民法院
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
仲裁员或者进行
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