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
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
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