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自诉案件,人
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
立案,并书面通知
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
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
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
证据不足而
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
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
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
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