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
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