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
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
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
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
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
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
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