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