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形式:
(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的。
(
2)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
汇票、
本票和
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
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
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