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和
驳回起诉裁定的;
2、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
发回重审的。
5、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
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