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案件双方
当事人出庭参加人
民法院的
诉讼活动是原则。
2、《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通常比照
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是指: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能表达意志的完全
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
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
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