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房贷并增值的情况下
离婚分割和计算的方式为:
若该房屋为一方
婚前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除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
起诉,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