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2、
当事人所使用的假冒
商标商品,无合法购买渠道,进货价格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颜色组合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5、生产、经营者不得将“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6、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7、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8、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0、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