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问题涉及
民间借贷纠纷的
举证责任分配和
证据认定问题。根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
实践合同,不仅要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
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才能正式生效。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以及出借人已向
借款人交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提供
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考虑交易习惯等,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款
合同生效。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
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
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最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3、在日常生活中对借条的出具应慎重,对双方的约定事项尽可能在借条中反映,以利于展现借款时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