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
还贷的,
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
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
共同财产。如果在
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
产权人的
个人债务。
2、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