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条
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
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二、房屋
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
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一)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二)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