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
监护人制度,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没有放弃
监护权、没有作出损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人
民法院撤销监护权的前提下,其
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顺序人所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不具有
代理权。
2、《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