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表现为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手段处理自己的财产。
1、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
债权人才能行使
撤销权。
2、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
3、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行动建议: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