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
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
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或过错医疗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
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因此建议向赔偿标准较高的地区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
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