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物权编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
恢复原状。其中,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适用三年
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者说不利于保护所有权
人的权利。例如,
行为人在某人的房屋边上挖掘窖坑,严重影响到房屋的安全,如果房屋所有人请求挖坑的行为人排除妨害,行为人提出该坑是在三年前挖的,因而已过时效,其没有义务恢复原状,这就意味着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使某种
违法的行为合法化,显然不符合时效制度设定的目的。
另一方面,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也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侵害和妨害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例如
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没有返还,物权就仍然处于遭受侵害的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