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时,
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
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质押权或
留置权的财产;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
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