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可获得双倍的
赔偿的情形: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
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11)发布
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2)有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为
欺诈行为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
财产损害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