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
监护人的程序如下: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
监护职责、侵害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
未成年人生父母长期
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等,可以到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变更监护人;
3、人
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根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