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
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
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处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为人为索取
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因此,为索债拘禁他人的,一般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3、但是,
犯罪人与
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
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使用
绑架、拘禁手段索要财物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因为行为人之间有合法债权的存在,犯罪人有索要合法债权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明显超过其实际债权,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次要目的,应以绑架罪
定罪量刑;但若超过合法债权部分数额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