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
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
意外事故遭受人身、
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
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
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3、由于“本车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确定,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确定。
4、例如
机动车内的“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从车内上被甩到车外,因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故其由车内的“本车人员”转化为了车外的“第三人”。其被甩出车外后身体受到机动车损害的,因其身份已经转化为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故其应得到交通事故
交强险赔偿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