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明确是
定金(比如收据里注明收款事由——“买某某车定金”),给
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退还。
2.《
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的限定或者按照
当事人的商定,能够采用下列方式保证
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能够向另一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要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两倍返还定金。
3.《
保证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要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两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
书面形式商定。当事人在
定金合同中应当商定托付定金的时限。定金合同从事实上托付定金之日起奏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商定以托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保证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却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却订立合同的,应当两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