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
共同财产中的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
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证据,可以是
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
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