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
清算组将破产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清偿给
债权人。它是
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和实质性的阶段。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
债权人会议通过,由清算组负责执行。破产
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按照方便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原则进行债权分配。将人
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
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
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
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第一,因企业破产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
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
补偿金请求权;
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
劳动报酬;
第三,债务人所欠
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