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妻子与其丈夫共同
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二人
共同财产,对此享有平等处理权。
其丈夫擅自将
房产赠与给他人的事实侵犯了其妻子的
财产权利,同时若
受让人在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
仍然接受,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