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继承遗产。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且两人已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
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进行
结婚登记的,属于
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