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
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
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
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法律依据:《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