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
婚姻破裂并
离婚的人。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实施
家庭暴力的;虐待、给夫妻间一方有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