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原
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
刑罚制度。
根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判处
拘役或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
缓刑适用条件有四个:
第一,
犯罪情节较轻,即犯罪人的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
第二,有悔罪表现,即犯罪人对于其
犯罪行为能够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的意愿和行为;
第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其不会再次犯罪;
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即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