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
《破产法》: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破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
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
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即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注: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