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写明
夫妻财产协议主要是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以防止以后
离婚对于
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协议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夫妻一方因受
欺诈或
胁迫而订立的财产约定;
2,夫妻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财产约定;
3,财产约定显失公平的;
4,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约定的;
5,其他应该判决变更或撤销的。另外,有三种约定可能无效,分别是: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
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
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变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
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