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向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
身份证、孩子的户籍、
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
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
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
协商一致后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