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诉讼中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的主要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在无法确定为
个人财产或
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
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3、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