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约定:“因人力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2、“乙方(
消费者)如遇
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
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
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
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3、“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4、“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应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并不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