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连续
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
工资的60%计发;
2、员工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员工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法律依据: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